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三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5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天津市**贸易中心**,住天津市东某某**街**里**号楼**门**号。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天津市东某某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东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2年8月起,担任天津市**贸易中心**、**,负责**贸易中心的经营管理、财务收支和审批等全面工作。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贸易中心法定代表人贾某甲(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贸易中心资金共计人民币2223949.11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5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某某与贾某甲经预谋后,利用其经手、审批单位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发“奖金”的名义,采取收入支出不入账、虚开发票的手段侵占**贸易中心集体资金共计人民币129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共分得38万元,贾某甲共分得40万元,剩余资金以“奖金”名义发放给**贸易中心部分员工。
2018年3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与贾某甲、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利用贾某甲、刘某某负责**贸易中心财务收支和审批的职务便利,与**建筑公司签订三份虚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过虚增合同工程款的方式,套取**贸易中心资金。孙某某负责的**建筑公司与**贸易中心实际施工的工程款共计295000元,三份虚假施工合同工程款共计1228949.11元,套取**贸易中心资金共计933949.11元。孙连胜从中分得121413.39 元,将剩余的812535.72 元交给**贸易中心出纳贾某乙(另案处理)。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分得16万元,贾某甲分得20万元,剩余钱款用于给**贸易中心部分员工发放“奖金”及**贸易中心无法合法记账的支出。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天津市东某某监察委员会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退缴赃款10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任职证明等书证材料;
2、证人贾某甲、贾某乙等21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边小娟
代理检察员:耿一斐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涉案赃款人民币102万元,暂存天津市东某某监委廉政账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