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86********,河南省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内黄县**乡**村**号;现暂住: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2012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5月23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4月21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预谋盗窃后,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甲村*甲区**号李某某住处,趁家中无人之机,钻窗进入室内将李某某放于家中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及项链1条窃走,后将所窃项链销卖得款人民币300元连同所窃现金挥霍。
2.2020年1月某日,被告人刘某某预谋盗窃后,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甲村*乙区*甲号潘某某住处,趁家中无人之机,翻墙进入室内将潘某某放于家中的项链2条窃走,后销卖得款人民币500元挥霍。
3.2020年3月某日,被告人刘某某预谋盗窃后,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甲村*丙区**号姚某某住处,趁家中无人之机,钻窗进入室内将姚某某放于家中的现金人民币200元窃走挥霍。
4.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预谋盗窃后,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乙村**区**号刘某甲住处,趁家中无人之机,钻窗进入室内将刘某甲放于家中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窃走挥霍。
5.2020年5月某日,被告人刘某某预谋盗窃后,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丙村*甲区**号赵某某住处,翻墙进入院内欲行窃时被赵某某发现,遂翻墙逃离现场。
6.2020年5月某日,被告人刘某某预谋盗窃后,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甲村*丁区*甲号住处,趁家中无人之机,钻窗进入室内将李某某放于家中的玉溪牌香烟1包窃走。
7.2020年5月某日,被告人刘某某预谋盗窃后,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丙村*乙区**号郭某某住处,撬锁进入院内欲行窃时被郭某某发现,遂逃离现场。
8.2020年5月某日,被告人刘某某预谋盗窃后,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甲村*丁区*乙号刘某乙住处,趁家中无人之机,推门进入室内行窃,因未发现有价值财物遂逃离现场。
9.2020年5月某日,被告人刘某某预谋盗窃后,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甲村*乙区*乙号秦某某住处,趁家中无人之机,撬锁进入室内行窃,因未发现有价值财物遂逃离现场。
10.2020年6月8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预谋盗窃后,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甲村*乙区*丙号陈某某住处,趁家中无人之机,钻窗进入室内欲行窃时,被返回家中的陈某某发现,遂逃离现场。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入户盗窃作案10起,涉案价值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赵某某等10人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实施部分盗窃行为时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卜丰波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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