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0********,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16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3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2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泗县**镇**庄**街被害人朱某丙经营的手机店,采取撬门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取OPPO手机5部,华为手机3部、VIVO手机5部、SOP手机3部、BROR手机1部、海信手机1部、IVVI手机1部、BIRD手机1部、SUGAR手机1部、苹果6SPLUS手机1部、苹果平板电脑1台、华为平板电脑1台。经鉴定,被盗手机及平板电脑等共计价值人民币31427元。案发后,泗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刘某某及其朋友处共扣押被盗手机21部、苹果平板电脑一台、华为平板电脑一台,并发还被害人朱某丙。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在泗县**镇**村**庄其家中被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甲、朱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
6.泗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况,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曹哲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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