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检刑诉〔2020〕1451号
被告人刘青松,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高坪区**乡**村**组**号。2009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南充市高坪区**街**小区。200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9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小区**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租住在南充市顺庆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青松、刘某、蒋某某、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青松因经济拮据,遂萌生采用打麻将“出老千”的方式诈骗钱财使用。2019年9月,刘青松从蒋某某处购买到透视监控设备一套,由蒋某某将该设备安装在顺庆区百汇酒店五楼5888号房间电动麻将机内,而后刘青松邀约蒲某某(另案处理)、覃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组织牌友到百汇宾馆5888号房间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刘青松邀约蒋某某、刘某利用透视监控设备远程报牌,骗取参赌人员的钱款,所得赃款被刘青松、蒲某某、蒋某某占有,刘青松分得赃款人民币4000元,蒋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300元。案发后周某某亲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其谅解。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8日凌晨,周某某邀约傅某某、严某某、“小罗”三人在百汇酒店5888号房间内与蒲某某打麻将,蒲某某利用透视监控设备骗取傅某某、严某某、“小罗”三人现金人民币9100元。
2.2019年9月19日凌晨,周某某邀约刘某某、郭某某、桑某某三人在百汇酒店5888号房间与蒲某某打麻将,蒲某某利用透视监控设备骗取刘某某、郭某某、桑某某三人现金人民币350元。
3.2019年9月20日晚,覃某某邀约他人在百汇酒店5888号房间打麻将,覃某某、刘青松、刘某,蒋某某利用偷拍监控设备骗取陈某某等人现金人民币16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青松、刘某、蒋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青松、刘某、蒋某某、周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青松、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青松、刘某、蒋某某、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英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青松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蒋某某、周某某分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分别是1828205**** 、1818111**** 、13271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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