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刘某,又名杨冰,女, 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幼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乡**村**号,捕前住青岛市即墨区**。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2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10月9日、2019年12月2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左右,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候某某通过软件“唱吧”认识,未曾见面,后被告人刘某通过微信长时间与被害人候某某聊天,取得候某某情感信任。2017年2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以处理交通事故需要费用以及售卖古董需要食宿费、生活费、古董拍卖费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候某某钱款共计88658.89元。2019年3月21日12时许,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青岛市即墨区正兴福海苑南沿街创新托管将被告人刘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金玉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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