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刘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住盐亭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被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0日被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4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盐亭县**镇**村**组村民王某某家,用王某某家中的镰刀将房屋卧室门撬开入内,将床上一个黑色皮挎包内人民币100余元盗走,又进入王某某家另一间卧室内,将桌上一纸盒中5角人民币盗走。
2.2020年5月2日上午,被告人刘某乘车到盐亭县**镇场镇赶集时,通过聊天认识任某某后,跟随任某某进入其位于**镇**街**号的家中,借与任某某的丈夫淳某某拉家常,扶淳某某起床时,将淳某某放于床上枕头下的人民币2200余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学远
检察官助理:杨月光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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