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抓获,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胡廷虎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朱某甲之女朱某乙、庄某甲之女庄某乙、徐某某之子王某甲分配落实工作,并以需要资金“疏通关系”为理由骗取朱某甲的信任,后从朱某甲处累计骗取人民币162.37万元。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银行流水明细、入职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张某某、韦某某、葛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甲、庄某甲、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长功
2020年4月13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 本案全部案卷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量刑建议书》壹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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