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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血刚,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人,住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2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先在上线邹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毒品麻古、冰毒79粒,后于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23日期间,先后五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彭某某,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彭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购买毒品,后彭某某开车至祁东县白地市镇枫树山村7组被告人刘某某家中,被告人刘某某以400元的价格贩卖了10粒麻古给彭某某,彭某某通过微信支付400元毒资。

2、2019年10月19日12时许,彭某某通过电话询问被告人刘某某是否有毒品,被告人刘某某告知其有后,彭某某开车至被告人刘某某的家中。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中二楼空卧室以850元的价格将10粒麻古和1小包冰毒贩卖给彭某某,彭某某通过微信分两次一共转850元钱给刘某某(第一次转600元,第二次转250元)。

3、2019年10月21日14时许,彭某某通过电话询问被告人刘某某是否有毒品,被告人刘某某告知其有后,彭某某开车至被告人刘某某的家中,被告人刘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将10粒麻古贩卖给彭某某,彭某某通过微信支付400元钱赌资。

4、2019年10月22日17时许,彭某某通过电话询问被告人刘某某是否有毒品,被告人刘某某告知其有后,彭某某开车至被告人刘某某的家中,被告人刘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将10粒麻古贩卖给彭某某,彭某某通过微信支付400元钱赌资。

5、2019年10月23日17时许,彭某某通过电话询问被告人刘某某是否有毒品,被告人刘某某告知其有后,彭某某开车至被告人刘某某的家中,被告人刘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将10粒麻古贩卖给彭某某,彭某某通过微信支付400元钱赌资。

案发后,公安机关民警在被告人刘某某家二楼空卧室衣柜里面缴获29粒疑似麻古物。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缴获的疑似麻古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认定毒品重2.786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扣押、称量、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四款、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仁华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_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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