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刘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6194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住**镇**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阳原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杀人,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阳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6日被阳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阳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阳原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因其在阳原县**镇**村的承包地与同村的朱某某产生矛盾。2020年3月7日凌晨3时许,刘某持自家顶门用的木棍前往朱某某家,朱某某开门后,刘某进屋用木棍击打朱某某,朱某某跑出屋外跌倒,刘某追上前用木棍多次打击朱某某头部,后弃棍离去。经鉴定:朱某某生前被他人用钝物击打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当晚,刘某到村南面自家看树房内服用农药自杀未果,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棍一根;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 证人韩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等人证言;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5.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谢利军
检察官助理:王然
2020年7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阳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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