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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聚众斗殴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9794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7日被依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12日晚,叶某丙、胡某某、徐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均已判决)等人在乐清市**镇**村**路路口**龙虾店吃宵夜时,因叶某丙、叶某乙事先和与周某甲(已判决)有矛盾,便由叶某丙、胡某某打电话、发短信约周某甲到***龙虾店斗殴,并准备好铁管等凶器。周某甲受挑衅后便纠集被告人刘某及吕某甲、章某甲、吕某乙、周某乙、周某丙(均已判决)等十余人持砍刀、铁棍等凶器来到大溪人龙虾店,与持铁管的胡某某、徐某某、叶某丙、叶某乙、叶某甲等人发生斗殴,造成周某甲、周某乙、叶某丙、叶某甲、周某丙、吕某乙等多人受伤。经鉴定,周某甲、周某丁、叶某丙、叶某甲、胡某某损伤程度达成轻伤,叶某乙轻伤二级,徐某某、周某丙损伤程度未达到轻伤,吕某乙无法评定损伤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羁押证明、通话记录、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阮某某、干某甲、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刘某及同案犯胡某某、徐某某、周某丙、周某乙、吕某乙、吕某甲、章某甲、周某乙、叶某乙、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朝章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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