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87********,汉族,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段**号,住广元市利州区**小区**栋**单元**楼**号。2011年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高新技术开发产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驾车从广元到巴中市巴州区回风江南水乡小区,技术开锁进入该小区**栋**单元**楼**号张某某的住宅,在卧室衣柜抽屉盗走一枚铂金女士戒。随后刘某到该单元**楼**号,技术开锁进入胥某某的住宅,在卧室衣柜内盗走金AU750钻石戒指2枚,刘某开门离开时遇到回家的胥某某,遂逃离现场。
2020年6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驾车到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凯旋城小区,技术开锁进入**栋**单元**楼**号李某某的住宅,在卧室衣柜里盗走人民币1900余元。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刘某被旺苍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从刘某的小轿内搜出开锁工具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购买戒指发票、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张某某、胥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搜查笔录;监控视频杰视频内容截图照片;作案工具:开锁工具1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英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卷内有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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