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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张文风等盗窃、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19〕6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身份证号码412828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新蔡县**镇*甲村**桥。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文风,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身份证号码4128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组。被告人张文风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卓如意,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身份证号码412828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新蔡县**镇*乙村**庄。被告人卓如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德辉,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溧水区**镇**巷**号。被告人胡德辉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身份证号码32132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华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身份证号码430121198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附**号。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德辉、刘某某、张文风、卓如意、徐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盗窃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19年2月1日、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日、2月23日分别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5月30日,两次决定将被告人胡德辉、刘某某、张文风、卓如意、徐某某一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4月15日、6月28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两次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4月5日、6月20日,两次决定将被告人黄某甲一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5月5日、7月19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两次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1日、5月15日、7月28日,被告人胡德辉、刘某某、张文风、卓如意、徐某某一案依法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3月22日、6月5日,被告人黄某甲一案依法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徐某某(QQ昵称:1某某)应被告人胡德辉(QQ昵称:疯子)要求,编写具有模拟浏览器向苹果官网发送验证请求,并对返回账号及密码进行自动分类等功能的“icloud.py”等程序软件(简称“扫号”软件),并负责该软件后续更新、维护,直接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288元(以下币种同),被告人胡德辉通过网络购买大量QQ账号和密码等“数据料”,利用上述“扫号”软件采取向苹果官网“撞库”等方式获取正确的苹果手机ID账号和密码,并向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出售,非法获利共计15.4万余元。

2018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某某(QQ昵称:东廷、冬瓜等,微信昵称:CC)、张文风、卓如意等人购买苹果ID账号和密码后,人工破解该账号密码保护问题(简称“破保”),并登录账号使用该账号绑定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向苹果账号充值。被告人黄某甲(微信昵称:苹某某)明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用于充值游戏币的苹果ID账号系犯罪所得,仍为其多次提供相关游戏账号用于充值,并按照充值金额约6折比例向被告人刘某某提供的账号转账共计9.8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卓如意参与犯罪数额4万余元。后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将上述苹果ID账号、密码及密码保护问题向姜某某、杨某甲(QQ昵称:一某某、均已逮捕、另案处理)等人直接出售进行盗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4.8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卓如意参与犯罪数额7万余元。其中部分盗窃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许某某苹果账号内钱款2592元;

二、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陈某甲苹果账号内钱款2684元;

三、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童某某苹果账号内钱款3000元;

四、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史某某苹果账号内钱款1000元;

五、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王某甲苹果账号内钱款2592元;

六、2018年9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陶某某苹果账号内钱款3000元;

七、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杨某乙苹果账号内钱款950元;

八、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吴某甲苹果账号内钱款3180元;

九、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赵某某苹果账号内钱款3240元;

十、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刘某甲苹果账号内钱款1492元;

十一、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陈某乙苹果账号内钱款3000元;

十二、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吴某乙苹果账号内钱款2690元;

十三、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粟某某苹果账号内钱款1900元;

十四、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蔡某某苹果账号内钱款2100元;

十五、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杨某丙苹果账号内钱款2600元;

十六、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臧某某苹果账号内钱款1600元;

十七、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甲苹果账号内钱款2660元;

十八、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涂某某苹果账号内钱款3240元;

十九、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董某甲苹果账号内钱款2300元;

二十、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杨某丁苹果账号内钱款3283元;

二十一、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琚某某苹果账号内钱款3150元;

二十二、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宋某某苹果账号内钱款1300元;

二十三、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孙某甲苹果账号内钱款3150元;

二十四、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董某乙苹果账号内钱款1044元;

二十五、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刘某乙苹果账号内钱款2148元;

二十六、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袁某某苹果账号内钱款2720元;

二十七、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彭某某苹果账号内钱款3240元;

二十八、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孙某乙苹果账号内钱款976元;

二十九、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颜某某苹果账号内钱款3180元;

三十、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魏某某苹果账号内钱款2000元;

三十一、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王某乙苹果账号内钱款1432元;

三十二、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杜某某苹果账号内钱款3000元;

三十三、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龙某某苹果账号内钱款3150元;

三十四、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邝某某苹果账号内钱款3240元;

三十五、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乙苹果账号内钱款500元;

三十六、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张某甲苹果账号内钱款3180元;

三十七、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周某某苹果账号内钱款2500元;

三十八、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丙苹果账号内钱款1790元;

三十九、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刘某丙苹果账号内钱款1500元;

四十、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丁苹果账号内钱款1800元;

四十一、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张某乙苹果账号内钱款3150元。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张文风、卓如意、胡德辉、徐某某均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黄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至长沙县公安局黄兴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转账明细等书证;

2.证人黄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张文风、卓如意、胡德辉、徐某某、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文风、卓如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盗窃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德辉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造成特别严重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张文风、卓如意共同实施部分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陆宁平

检 察 员:刘  勋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张文风、卓如意、胡德辉、黄某甲均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地(联系方式:18118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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