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806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3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出生地贵州省习水县,户籍地贵州省习水县**镇**村**组。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区南岗沙涌长荣大街39号“馨怡网咖”上网期间,趁同在该网咖内上网的被害人康某某睡着之机,盗走其身上的荣耀8X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60元)、数据线1条。次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将上述物品归还被害人康某某。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辩解;2.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勘验、检查和辨认材料;5.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和财富调查材料;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8.发案、立案、破案材料和归案经过;9.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你院对被告人刘某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华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3册。
3.视听资料:光盘5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开示》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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