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4031964********,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街**委**组,现住德州市临邑县**镇**村。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08年9月26日被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3日被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分局刑事拘留,经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2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先后5次到德州市陵城区**座商城、济南市章某区人民医院盗窃手机、现金,期间,刘某某雇佣李某甲驾驶李某甲所有的鲁******尼桑轿车载刘某某到章某区人民医院,刘某某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3809.0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9日,刘某某在德州市陵城区人民医院CT检查大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OPPOR9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9.47元。
2.2019年10月15日,刘某某在济南市章某区人民医院门诊楼二楼导医台盗窃被害人宁某某钱包一个,内有医保卡一张、现金300元。
3.2019年10月18日,刘某某在济南市章某区人民医院采血大厅盗窃被害人李某乙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76元。
4.2019年10月22日,刘某某在德州市陵城区银座商厦六六福黄金专柜旁,盗窃被害人魏某某OPPOA1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74.25元。
5.2019年10月23日,刘某某在陵城区人民医院采血处盗窃被害人高某某一部VIVOX23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29.35元。
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春静
检察官助理:苟金曼
2019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2.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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