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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贪污、脱逃案)_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牙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刘某某,别名刘小,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5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内蒙古大兴安岭**局油料计划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出生地牙克石市,住河北省高阳县**村**路**胡同,因涉嫌贪污罪,于1992年11月21日被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于1992年11月27日经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牙克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1993年10月10日从牙克石市看守所脱逃,于2019年12月25日在河北省高阳县被抓获。

本案由牙克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贪污罪、脱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1、1990年夏天,**林业局油库计量员吴某甲求刘某某买1吨汽油,刘某某同意后和蒋某某(吴某甲爱人)开车到库都尔林业局新账房油库(以下简称“新账房油库”)从建工局三处在该油库的存油中拉出1吨汽油。后吴某甲将1吨汽油款730.00元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将730.00元卖油款据为己有,1吨汽油价值1320.00元(汽油1T×1320.00元/ T=1320.00元)。

2、1990年秋天,**林业局**油库职工王某甲求**油库**于某某给**镇个体农业户窦某某买2吨柴油,于某某又找到刘某某,刘某某答应后王某甲和窦某某一同开车去新账房油库,从建工局三处的存油中拉出2吨柴油。王某甲把窦某某买油款1700.00元在新账房油库交给于某某,于某某将1700.00元买油款在新账房综合厂招待所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将1700.00元卖油款据为己有,2吨柴油价值2600.00元(柴油2T×1300.00元/ T=2600.00元)。

3、1987年9月,方某甲求**镇**厂的李某甲买2吨汽油,李某甲找到**油库职工王某甲,王某甲又找到刘某某,刘某某同意后给原林油库写了付2吨汽油的字条,方某甲到原林油库从建工局三处存油中拉出2吨汽油。王某甲把2000.00元买油款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将2000.00元卖油款据为己有,2吨汽油价值2000.00元(汽油2T×1000.00元/ T=2000.00元)。

4、1989年7月,**林业局职工李某乙为其弟弟李某丙求**林业局职工王某乙买1吨汽油。王某乙又找到刘某某。刘某某同意后李某丙到原林油库从建工局三处的存油中拉出1吨汽油。王某乙将李某乙买油款1350.00元交给了刘某某,刘某某将1350.00元卖油款据为己有,1吨汽油价值1250.00元(汽油1T×1250.00元/ T=1250.00元)。

5、1989年10月份,**林业局**厂退休工人徐某甲,经**林业局的宋某某介绍,从刘某某手中买建工局三处存在原林油库的汽油2吨,徐某甲的儿子徐某乙开车去原林油库从建工局三处的存油中拉出2吨汽油,后刘某某去徐某甲家把卖油款2000.00元取走并据为己有,2吨汽油价值2500.00元(汽油2T×1250.00元/ T=2500.00元)。

6、1992年4月,徐某甲在**林业局**油库**冯某某家遇见了刘某某并求刘某某买2吨汽油,刘某某同意后告诉徐某甲将买油款1600.00元交给冯某某。后刘某某只卖给徐某甲1吨汽油,徐某甲的儿子徐某乙到库都尔林业局小九亚油库从建工局三处的存油中拉出1吨汽油。徐某甲将800.00元买油款经冯某某手交给了刘某某,刘某某将800.00元卖油款据为己有,1吨汽油价值1600.00元(汽油1T×1600.00元/ T=1600.00元)。

7、1990年春节前,**镇**工人高某某求刘某某买3吨汽油,二人商定价格每吨1300.00元。高某某在牙克石林业建工局办公楼门前把用牛皮信封装着的3900.00元钱交给刘某某。刘某某让高某某从乌尔其汗林业局油库(以下简称“乌尔其汗油库”)拉油,并给**油库**张某甲打电话联系好了拉油之事,高某某在1990年春节前后到乌尔其汗油库从建工局三处的存油中分两次拉出3吨汽油。刘某某将3900.00元卖油款据为己有,3吨汽油价值3960.00元(汽油3T×1320.00元/ T=3960.00元)。

8、1989年,**油库工人潘某某帮高某某求刘某某买1吨汽油,约定每吨汽油1300.00元,刘某某给原林油库写了付油的字条。高某某于1989年1月12日到原林油库分多次从建工局三处的存油中拉出1吨汽油。事后,刘某某到原林办事,潘某某将高某某买油的1300.00元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将1300.00元卖油款据为己有,1吨汽油价值1250.00元(汽油1T×1250.00元/ T=1250.00元)。

9、1990年2月,牙克石市**办事处的薛某某和吕某某到牙克石市找刘某某欲为其单位买4吨汽油,刘某某同意,约定每吨汽油1600.00元。薛某某和吕某某交给刘某某6400.00元买油款。后薛某某和吕某某一同开车去金河油库从建工局三处的存油中拉出4吨汽油。刘某某将卖油款6400.00元据为己有,4吨汽油价值5280.00元(汽油4T×1320.00元/ T=5280.00元)。

10、1992年6月,**林业局**队退休工人董某某到牙克石求刘某某为个体农业户贾某某买5吨柴油,刘某某同意其中4吨按1480.00元交款,1吨按800.00元交款,并和董某某约好6月2日去库都尔,在库都尔光彩楼旅店董某某把6720.00元买油款交给了刘某某,刘某某收款后,给原林油库写了付油字条,董某某在6月3日和6月7日到原林油库分两次从建工局三处的存油中拉出5吨柴油。刘某某将6720.00元卖油款据为己有,5吨柴油价值7250.00元(柴油5T×1450.00元/ T=7250.00元)。

11、1990年10月25日,李某丁求刘某某买2吨汽油,刘某某同意后给原林油库写了付油字条,李某丁于11月23日拿此条到原林油库从建工局三处的存油中拉出2吨汽油,李某丁将1400.00元买油款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将1400.00元卖油款据为己有,2吨汽油价值2640.00元(汽油2T×1320.00元/ T=2640.00元)。

12、1992年2月,**镇个体农业户袁某甲让其妻子周某某和**林场**职工白某甲各带3000.00元到牙克石市找刘某某买4吨汽油。周某某、白某甲二人将4吨汽油款6000.00元在刘某某家交给了刘某某。刘某某收款后同意二人在乌尔其汗油库拉油。后白某甲用原林林场的油槽车(司机聂某某)到乌尔其汗油库从建工局三处的存油中拉出4吨汽油。刘某某将6000.00元卖油款据为己有,4吨汽油价值6400.00元(汽油4T×1600.00元/ T=6400.00元)。

13、1992年9月末,**林场职工白某甲到牙克石市找刘某某买4吨汽油。10月8日刘某某领着建工局三处的油槽车(司机白某乙)和白某甲一起到乌尔其汗油库从建工局三处的存油中拉出4.5吨汽油。拉油前白某甲将8400.00元买油款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将8400.00元卖油款据为己有,4.5吨汽油价值7200.00元(汽油4.5T×1600.00元/ T=7200.00元)。

14、1991年12月,**林业局**林场职工王某丙求刘某某买5吨汽油,刘某某同意后商定每吨1350.00元。刘某某领着建工局三处的油槽车(司机张某乙)到乌尔其汗油库,从建工局三处的存油中拉出5吨汽油送到王某丙家,王某丙将6750.00元买油款送到刘某某家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将6750.00元卖油款据为己有,5吨汽油价值7500.00元(汽油5T×1500.00元/ T=7500.00元)。

15、1992年5月,王某丙求刘某某买柴油,刘某某同意并说每吨柴油1350.00元,刘某某去王某丙家时,王某丙妻子将11000.00元买油款交给刘某某。刘某某领着王某丙找的大雁运销处的8吨油槽车到乌尔其汗林业局的油库,从建工局三处的存油中,拉出8吨柴油送到王某丙家,刘某某将11000.00元卖油款据为己有,8吨柴油价值11600.00元(柴油8T×1450.00元/ T=11600.00元)。

16、1989年1月,**林场职工张某丙找到刘某某欲买4吨汽油,刘某某同意并约定每吨汽油902.00元。后张某丙拿着刘某某给金河林业局油库等人写的信,于1月24日和其弟弟张某丁开车到金河林业局油库,从建工局三处的存油中拉出4.1吨汽油。事后,张某丙将3698.20元买油款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将3698.20元卖油款据为己有,4.1吨汽油价值5125.00元(汽油4.1T×1250.00元/ T=5125.00元)。

17、1989年9月,张某丙求刘某某买1吨汽油,刘某某约定每吨汽油720.00元,9月13日张某丙拿着刘某某写的付油字条到原林油库,从建工局三处的存油中拉出1吨汽油。事后张某丙把720.00元买油款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将720.00元卖油款据为己有,1吨汽油价值1250.00元(汽油1T×1250.00元/ T=1250.00元)。

18、1991年10月份,**林业局**林场工人梁某甲在原林遇见刘某某,梁某甲求刘某某买4吨汽油,刘某某答应后约定每吨汽油1400.00元。第二天,梁某甲、王某丁、刘某某一同开车拉着24个空油桶到乌尔其汗油库从建工局三处的存油中拉出4吨汽油,并在拉油车空油箱里也加了一部分油。后梁某甲在乌尔其汗油库把5800.00元买油款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将5800.00元卖油款据为己有,4吨汽油价值6000.00元(汽油4T×1500.00元/ T=6000.00元)。

19、1991年末,梁某甲求刘某某给其叔叔梁某乙买5吨汽油(其中有苗某甲欲购买的1吨汽油),刘某某同意后,约定每吨汽油1500.00元。梁某甲找到原林物资分库的油槽车(司机聂某某),按与刘某某约定好的时间到乌尔其汗油库找到刘某某,从建工局三处的存油中拉出5吨汽油。在乌尔其汗油库院内,梁某甲把7500.00元买油款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将7500.00元卖油款据为己有,5吨汽油价值7500.00元(汽油5T×1500.00元/ T=7500.00元)。

20、1991年初,**库退休工人吴某乙找到刘某某欲买5吨汽油,刘某某同意并约定每吨汽油1800.00元。后吴某乙将9000.00元买油款交给刘某某,后吴某乙和司机李某戊开车到金河林业局油库,从建工局三处的存油中拉出5吨汽油。刘某某将卖油款9000.00元据为己有,5吨汽油价值7500.00元(汽油5T×1500.00元/ T=7500.00元)。

21、1991年3月,窦某某找到刘某某欲买汽油,刘某某让窦某某从建工局机修厂油库加油,并给窦某某一个加油本,说加完算账。3月末,窦某某与刘某某算账,窦某某共计用了1.024吨汽油。事后窦某某交给刘某某1800.00元买油款,刘某某将1800.00元卖油款据为己有,1.024吨汽油价值1536.00元(汽油1.024T×1500.00元/ T=1536.00元)。

22、1991年3月,**院王某戊求刘某某买汽油,刘某某同意。4月3日王某戊开着东风车拉着17个油桶和刘某某一起到建工局机修厂油库拉出3吨汽油,卸到王某戊家。5月16日刘某某用牙克石林业建工局第0000540号“物资调拨单”将卖给王某戊的3吨汽油转入建工局三处核销(同卖给窦某某的1.024吨汽油一并核销)。刘某某侵吞本单位汽油3吨,3吨汽油价值4500.00元(汽油3T×1500.00元/ T=4500.00元)。

23、1988年,窦某某求**办事处的薛某某,从刘某某处买2吨柴油,刘某某给原林油库写了付油的字条,窦某某于8月24日到原林油库,从建工局三处的存油中拉出2吨柴油,窦某某将1700.00元买油款通过薛某某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将1700.00元卖油款据为己有,2吨柴油价值2000.00元(柴油2T×1000.00元/ T=2000.00元)。

24、1991年末,刘某某从牙克石林业物资局图里河分库,骗取一桶机油,用**局尹某某的车拉回牙克石市卸到刘某某家。1992年2月刘某某通过**镇**会的张某戊从牙克石市“永兴金属构件厂”要出一张266057号空白发票。刘某某私自填写了品名“机油”“油桶”金额1245.00元,事后将此桶机油卖给建工局三处。刘某某将卖油款1245.00元据为己有。

25、1991年,刘某某以建工局三处给乌尔其汗油库卸车费的名义向**油库**张某甲要了一张“内蒙古乌尔其汗林业局物管处物资发票”第0010037号空白发票。刘某某私自写了品名和金额在其本单位财务核销人民币4816.08元,事后给乌尔其汗油库240.00元的卸车费,剩余4576.08元被刘某某据为己有。

26、1988年10月9日,刘某某用库都尔林业局物资供应科知青队的“出售材料发料单”从其本单位财务核销卸车费700.00元。

1988年3月4日,刘某某用库都尔林业局物资供应科知青队的“出售材料发料单”从其本单位财务核销卸车费700.00元。

1989年11月6日,刘某某用库都尔林业局原林木材综合加工场的“出售材料发料单”从其本单位财务核销卸车费200.00元。

1987年11月12日,刘某某用库都尔林业局物资供应科知青队的“出售材料发料单”从其本单位财务核销卸车费200.00元。

1989年7月9日,用库都尔林业局物资供应科知青队的“出售材料发料单”从其本单位财务核销卸车费1000.00元。

1990年12月15日,刘某某用库都尔林业局物资供应管理处的“出售材料发料单”从其本单位财务核销卸车费1600.00元。

刘某某共计从**油库**刘某甲等人处要的空白“出售材料发料单”六张,私自填写“品名”“金额”,在其本单位财务核销卸车费共计4400.00元,刘某某从核销款中给原林油库卸车费共计1500.00元。给新账房油库卸车费400.00元,剩余2500.00元被刘某某据为己有。

27、1991年,刘某某去原林油库向油库保管员刘某甲要了一张“内蒙古库都尔林业局物资供应管理处”的空白“出售材料发料单”。刘某某以卸车费的名义填写“金额2000.00元”,于1992年10月13日在本单位财务核销并据为己有。

28、1991年4月,刘某某向赵某甲索要一张图里河林业局物资供销公司知青综合服务队的第2009321号空白“商业零售发票”私自填写了品名“延期卸车费”金额“3200.00元”。刘某某用此发票于1991年5月7日在本单位财务核销。刘某某将核销款额据为己有。

29、1991年11月份,苗某甲乘坐梁某甲的解放汽车在原林招待所门前碰见刘某某。刘某某让梁某甲开车到原林油库拉11桶机油,卸到窦某某家,并给原林油库写了付油字条。梁某甲与刘某某说要买机油,刘某某同意,后梁某甲、苗某甲二人开车到原林油库,从建工局三处的存油中拉出11桶机油,分别卸到窦某某家8桶,苗某甲家2桶,梁某甲家1桶。原林镇个体农业户的方某乙从窦某某家拉走1桶机油。后梁某甲妻子王某己将1桶机油款400.00元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将400.00元机油款据为己有,其余10桶机油未付款。11桶机油价值5544.00元(机油1桶×504元/桶=5544.00元)。

30、1992年10月,王某丙找到刘某某欲买5吨汽油,刘某某同意并约定每吨汽油1200.00元, 10月3日刘某某领着建工局三处的油槽车(司机白某乙)到乌尔其汗油库,从建工局三处的存油中拉出5吨汽油送到牙克石王某丙家。王某丙未付买油款,5吨汽油价值8000.00元(汽油5T×1600.00元/ T=8000.00元)。

31、1991年10月,**镇农业承包户刘某乙找到刘某某欲买3吨汽油、1吨柴油(其中有苗某甲1吨汽油、0.5吨柴油,苗某甲将买油款交给了刘某乙),刘某某同意并约定去图里河林业局油库拉油的时间。刘某某在图里河等候刘某乙,刘某乙、唐某某、苗某乙(司机)一同开车到图里河林业局油库通过刘某某从建工局三处的存油中拉出4吨油,刘某某未收款,4吨油价值5900.00元(汽油3T×1500.00元/ T+柴油1T×1400.00元/ T=5900.00元)。

32、1992年6月,**局司机赵某乙找到刘某某欲买2吨汽油,刘某某同意并给乌尔其汗油库写了付油字条。赵某乙拿此条开车到乌尔其汗油库从建工局三处的存油中拉出2吨汽油,赵某乙未付买油款。1992年11月,刘某某让赵某乙买两吨油还给建工局三处,后赵某乙从牙克石石油公司购买2吨汽油给了建工局三处。2吨汽油价值3200.00元(汽油2T×1600.00元/ T=3200.00元)。

33、1992年5月,**镇个体承包农业户窦某某在原林遇见刘某某,窦某某求刘某某买汽油,因窦某某当时没有现款,就和刘某某商量待秋后再付款,刘某某同意了,事后刘某某领着建工局三处的油槽车(司机张某乙)到图里河林业局油库从建工局三处的存油中拉出5吨汽油送到窦某某的农业点,窦某某未付买油款。5吨汽油价值8000.00元(汽油5T×1600.00元/ T=8000.00元)。

1992年9月,刘某某到原林,窦某某在原林综合厂招待所找到刘某某,求刘某某买汽油,因窦某某当时种地没有钱,经刘某某同意后付买油款。后刘某某领着建工局三处的油槽车(司机白某乙)到库都尔林业局油库从建工局三处的存油中拉出5吨汽油,送到窦某某的农业点。窦某某未付买油款。5吨汽油价值8000.00元(汽油5T×1600.00元/ T=8000.00元)。

1992年8月初,窦某某到牙克石找刘某某欲买5吨柴油,窦某某答应秋后付款,刘某某同意并给乌尔其汗油库写了付油字条。窦某某在其农业点干活的刘某丙、杨某某、贺某甲带着刘某某的付油字条到乌尔其汗油库用汽车从建工局三处的存油中拉出柴油5吨(28桶)拉回卸到窦某某的农业点上,窦某某未付买油款。5吨柴油价值7250.00元(柴油5T×1450.00元/ T=7250.00元)。

1992年6月,窦某某找到刘某某欲买1吨汽油、3桶柴机油,刘某某同意,后窦某某让其农业点司机杨某某开车到乌尔其汗油库,从建工局三处的存油中拉出1吨汽油、3桶柴机油,窦某某未付买油款,1吨汽油、3桶柴机油价值3112.00元(汽油1T×1600.00元/T+柴油3桶×504.00元/桶=3112.00元)。

1992年9月,刘某某到原林镇窦某某家,告诉窦某某乌尔其汗到了几桶柴机油,窦某某派贺某乙开车和刘某某一起去乌尔其汗油库,从建工局三处的存放油中拉出4桶机油,卸到原林窦某某家,窦某某未付买油款,4桶机油价值2016.00元(机油4桶×504.00元/桶=2016.00元)。

1992年9月,刘某某到窦某某家告诉窦某某,乌尔其汗油库到了几桶三处的齿轮油,让窦某某派车去乌尔其汗油库拉齿轮油。于是窦某某派杨某某开车和刘某某去乌尔其汗油库从建工局的存油中拉出8桶齿轮油,卸到窦某某的农业点,窦某某未付买油款。8桶齿轮油价值3027.20元(齿轮油8桶×378.40元/桶=3027.20元)。

34、1992年8月,**镇承包农场的苗某甲欲找刘某某买5吨汽油,刘某某同意并领着建工局三处的油槽车(司机李某己)到乌尔其汗油库从建工局三处的存油中拉出5吨汽油,送到苗某甲家。苗某甲未付买油款, 5吨汽油价值8000.00元(汽油5T×1600.00元/ T=8000.00元)。

35、1988年冬,**镇个体农业户袁某乙求刘某某买4吨汽油,刘某某同意,由袁某乙的弟弟袁某丙开车,刘某某、袁某乙、袁某丙三人同去金河林业局油库,从建工局三处的存油中拉出4吨汽油,拉回后卸到袁某乙的农场。4吨汽油价值4800.00元(汽油4T×1200.00元/ T=4800.00元)。

1987年1月,袁某乙求刘某某买汽油,刘某某同意,并给原林油库写了付油的字条,袁某乙拿此条于1987年1月17日到原林油库从建工局三处的存油中拉出1875公升(1.5吨)汽油,拉出后卸到袁某乙农场,1.5吨汽油价值1500.00元(汽油1.5T×1000.00元/ T=1500.00元)。

1989年8月,袁某乙求刘某某买5吨柴油、1桶机油、1桶齿轮油。刘某某同意,袁某乙和袁某丙开车于1989年8月19日在原林油库从建工局三处的存油中拉出5吨柴油、1桶机油、1桶齿轮油,卸到袁某乙的农业点上。袁某乙未付买油款,5吨柴油、1桶机油、1桶齿轮油价值6382.40元(柴油5T×1100.00元/ T+1桶机油×504.00元/桶+1桶齿轮油×378.40元/桶=6382.40元)。

1989年9月,袁某乙求刘某某买汽油和柴油,刘某某同意,并给原林油库写了付油字条。袁某乙于9月22日和9月24日到原林油库从建工局三处的存油中拉出2吨柴油和2吨汽油,2吨汽油、2吨柴油价值4700.00元(汽油2T×1250.00元/ T+柴油2T×1100.00元/ T=4700.00元)。

1988年4月,袁某乙求刘某某买油,刘某某同意并给原林油库写了付油的字条,袁某乙拿此条用原林林场的油槽车(司机聂某某)于4月20日到原林油库,从建工局三处的存油中拉出汽油2吨,2吨汽油价值2400.00元(汽油2T×1200.00元/T=2400.00元)。

36、1990年,**林业局职工李某庚和妻子张某己求**林业局**丁某某要买1吨柴油,丁某某又找到闫某某,闫某某写的批条交给丁某某,丁某某又将批条交给张某己。张某己的姑爷陈某某拿着闫某某写的批条和石某某到图里河林业局油库将1吨柴油拉出,此柴油700.00元已付给刘某某。同时,图里河林业局汽车队司机包某某求赵某甲买1吨柴油,赵某甲找到刘某某,刘某某同意后在闫某某的1吨批条上加写“闫科长用油2吨”,从建工局的存油中卖给包某某1吨柴油。1吨柴油价值1300.00元(柴油1T×1300.00元/T=1300.00元)。

37、刘某某自1987年以来,利用其本人既管油料计划、油料结算、油料记账又管油料调拨的工作之便,采取虚报油料损耗,隐瞒账目等方式,使建工局三处实际存油数比账面存油多汽油140.207吨、柴油97.318吨,后建工局三处将该部分汽柴油入账管理。该部分汽柴油价值365,442.30元(汽油140.207T×1600.00元/ T+柴油97.318T×1450.00元/ T=365,442.30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561,855.98元。案发后建工局三处收缴刘某某涉案款126173.29元(其中包括刘某某退缴涉案款4945.24元),刘某某亲属代刘某某退缴涉案款8900.00元,收缴扣押的刘某某涉案款1740.00元。

(二)脱逃罪

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贪污罪于1992年11月27日经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并羁押于牙克石市看守所, 1993年10月10日刘某某在看守所劳动期间从牙克石市看守所逃跑,逃跑后辗转于黑龙江、吉林等地最终在河北省高阳县隐姓埋名多年,2019年12月25日高阳县公安机关将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乌尔其汗油库出库单、刘某某人事档案等书证;2.证人窦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同时,刘某某在被依法逮捕后从羁押场所脱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刘某某贪污第37起事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冀国瑜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牙克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复印卷宗10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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