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长成、高文革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8〕2835号

被告人刘长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78********,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高文革,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71********,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长成、高文革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8月17日,自2018年9月28日至2018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19日,自2018年9月18日至2018年10月1日,2018年11月26日至2018年1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长成于2018年2月11日2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金富力网吧”门前路边,因琐事与被害人臧某甲(男,48岁,山东省人)、臧某乙(男,25岁,山东省人)发生口角。被告人刘长成后纠集被告人高文革等人持铁锹、棍棒对被害人臧某甲、臧某乙进行殴打,致臧某甲“左侧硬膜外血肿、左侧硬膜下血肿、气颅、左颞顶骨骨折、鼻部贯通伤、右侧眼球损伤、左侧眶外壁骨折、右侧眼眶多发性骨折”(经法医临床学伤检临时鉴定不低于轻伤);致臧某乙“左侧硬膜外血肿、左侧硬膜下血肿、右侧硬膜外血肿、右侧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颗顶骨凹陷粉碎性骨折、左顶骨凹陷粉碎性骨折打伤、左颞顶开放伤口”。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臧某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刘长成、高文革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铁锹等;2.书证:北京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诊断证明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等7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臧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长成、高文革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中衡司法鉴定所[2018]临床鉴字第05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9.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长成、高文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18年12月7

附:

1.被告人刘长成、高文革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证人名单》1份。

5.《证据目录》1份。

6.随案移送:衣服4件、牛仔裤2条、马甲1件、鞋2双、曲棍1个、毛衣1件、铁锹1把、木柱1根、木棍1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