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9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路**号,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0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沿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由南往西左转弯行驶至迎宾大道出商业大道南27米(迎宾大道与商业大道交叉路口),遇被害人郭某某骑自行车沿迎宾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双方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郭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该摩托车逃离现场。2020年8月24日,被害人郭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郭某某不承担责任。
2020年09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支付10000元丧葬费给郭某某家属。2020年09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经电话通知去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代建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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