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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居委会****,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酒店背后**五金厂宿舍。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罪于2005年3月10日被清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7年8月2日刑满释放;抢劫罪于2009年7月20日被清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7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某某容留范某某在其居住的**五金厂宿舍房间内(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酒店背后)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1月2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容留范某某在其居住的**五金厂宿舍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4月7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容留范某某、古某某在其居住的**五金厂宿舍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4月8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容留古某某在其居住的**五金厂宿舍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矿泉水瓶等吸毒工具;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释放证明、手机通话记录等;3.证人范某某、古某某、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振忠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册7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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