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Z325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赤峰市**医院医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住赤峰市**医院员工宿舍。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刘某以能为张某某女儿办理工作为由,在赤峰市红山区先后三次骗取张某某人民币合计二十二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合计二十二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十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强
检察官助理:白淼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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