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91********,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市滨海新区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号,无业。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港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及天津港汇盛码头有限公司等地,谎称能购买矿粉货底,在实际未购买矿粉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私刻天津汇盛码头有限公司印章制造假收购合同,取得被害人高某某信任,以支付定金、购买旧苫盖网、打点关系为由多次骗取高某某人民币共计311621元,后全部挥霍。
2、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在天津港汇盛码头有限公司内,谎称能联系变卖废旧抓斗,取得被害人张某某信任,以支付定金、办理出门证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02000元,后全部挥霍。
3、2019年9月,被告人刘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凯祥汽修店内,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杨某甲免费修车,取得杨某甲信任后,以垫付金为由骗取杨某甲人民币25000元,后全部挥霍。
4、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刘某在天津港华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八万库内,使用假名“刘三尔”向被害人杨某乙谎称可以联系货车运输杨某乙的铬矿粉至内蒙古鄂尔多斯鑫一冶金有限公司,取得杨某乙信任后,将6车铬矿粉转卖给高某某并运输至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一仓库内,被骗6车铬矿粉共计192.98吨。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每吨铬矿粉的价格为人民币903.6元,总价值为人民币174376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到案,被骗铬矿粉已发还给被害人杨某乙,杨某乙对被告人刘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过磅单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张某某、杨某甲等人陈述。
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冬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津港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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