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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诈骗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杭州金柜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乡**村**队**户)。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江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其未联系到额温枪购买渠道的情况下,编造自己已经联系到购买渠道、能够帮被害人江某某代买一万只额温枪的虚假事实,以收取定金为由骗取江某某人民币10万元,后将诈骗所得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刘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刘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雅晴

检察官助理 毛若帆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用简易程序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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