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2217号
被告人刘金花,女,1987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7********,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西昌市**乡**村**组**号,捕前住西昌市**乡**小区。2019年3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甘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甘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洛县看守所。
被告人曲某某有,男,1991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昭觉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1********,彝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昭觉县**巷**号。2019年3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甘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甘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洛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丰园,男,2000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叶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2000********,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叶县**乡**村**组,捕前住成都市新都区**广场小区**单元**楼**号。2019年3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甘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甘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洛县看守所。
被告人汤洋,男,1980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6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成都市金牛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3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甘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甘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洛县看守所。
被告人廖雪莲,女,1978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成都市武侯区**路**段**号**号。2019年4月11日被甘洛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3日被甘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甘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洛县看守所。
被告人陆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58********,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工人,捕前住金牛区**期**栋**单元**楼**号。2019年3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甘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甘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洛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3日以被告人刘金花、曲某某有、李丰园、汤洋、廖雪莲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陆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甘洛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甘洛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9年7月17日,甘洛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了案件材料。本院审查期间,于2019年8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16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洋、廖雪莲系夫妻关系,汤洋长期以贩养吸。2019年3月底,汤洋、廖雪莲联系被告人刘金花、曲某某有购买毒品海洛因。刘金花联系毒品上家后,告知汤洋、廖雪莲,毒品上家提出要购买350克毒品价格才优惠。汤洋因购买毒品的资金不足,遂找到被告人陆某某商量共同购买毒品,经协商,陆某某决定购买150克毒品。2019年3月29日,汤洋将交易地点(成都市金牛区永辉超市)告诉廖雪莲,廖雪莲通过微信发给刘金花。刘金花联系毒品上家送货,并将毒品上家收款的银行卡号发给曲某某有。曲某某有将银行卡号发给汤洋,告诉汤洋毒品送货人的外表特征。3月29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李丰园按照毒品上家的安排将毒品送到成都市金牛区永辉超市附近交给汤洋后,二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汤洋携带的两个可比克薯片桶中查获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347.74克。汤洋被抓获后,供述陆某某是一起购买毒品的人,并带领公安机关到陆某某家中将陆某某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陆某某家中查获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17.22克。同日,公安机关在西昌市将刘金花、曲某某有抓获。经鉴定,从汤洋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的检材中检出海洛因,含量介于48.93%-55.08%之间;从陆某某家中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花、曲某某有、汤洋、廖雪莲、李丰园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买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洋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陆某某,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雪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承林
2019年9月23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碟2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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