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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强奸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211965********,汉族,小学肄业,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镇**村**号,现住址德州市德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强奸妇女罪,于1987年9月28日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强奸罪,于1998年4月23日被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进入德州市陵城区**镇**村赵某某家中,对赵某某实施强奸,后逃离并将一件灰白色T恤遗留在赵某某家中。

2.2016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翻墙进入德州市德城区**处**村刘某某家中,刘某某发现后欲打电话求助,被告人刘某某夺走刘某某手机,并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将刘某某强奸后逃离。

3.2016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翻墙进入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镇**村李某某家中,欲对李某某实施强奸,因李某某激烈反抗,刘某某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二轮车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生物物证报告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多名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相风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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