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金生盗窃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刘金生,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64********,汉族,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园**号,住天津市河西区**里**号。2005年、2007年、2009年、2013年、2014年因盗窃多次被公安分局行政拘留;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6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因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金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刘金生溜至本市东某某张贵庄轻轨站南侧一台阶处,使用金属扳手将齐某某的红色爱玛牌电动车电瓶卸下后盗走变卖得赃款100元。经鉴定,该爱玛牌电动车电瓶价值人民币150元。

2019年12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刘金生溜至本市东某某新立轻轨站东侧平台处,用T型锥撬锁将杨某甲的三枪牌电动车盗走变卖,得赃款300元。经鉴定,该三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2019年1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刘金生溜至本市东某某**大厦**号楼楼洞内,用T型锥撬锁将张某甲的小刀牌电动车盗走变卖,得赃款200元。

2020年1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刘金生溜至本市河东区爱琴海购物广场门前停车处,用T型锥撬锁将张某乙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变卖。经鉴定,该雅迪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2020年I月5日12时许,被告人刘金生溜至本市东丽开发区轻轨站西侧出口楼梯旁,用T型锥撬锁将孙某某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变卖。经鉴定,该雅迪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0元。

2020年1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刘金生溜至本市东某某张贵庄街轻轨站D出口下方停车处,采取钥匙兑锁的方式将杨某乙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无电瓶)盗走,并在转移赃物过程中被查获归案。经鉴定,该雅迪电动车价值人民币价值人民币10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毅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金生现羁押于东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7、补充材料14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