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三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77********,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乡**村委**村**号。2018年11月1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0日、3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3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携带菜刀,到云南**混泥土有限公司找被害人程某协商其在该公司开车被交警处罚的相关事宜,因协商未果,刘某某便用随身携带的菜刀砍中程某的头部、颈部,致程某当场死亡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程某系被他人持锐器砍伤颈部致颈椎、脊髓离断并颈部血管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刘某某于2018年11月12日在大理市下关镇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死亡证明等;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成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尸检报告、DNA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叶飞
2019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4册,光盘9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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