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枣山镇鞍山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3日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8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4日被该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途经岳池县齐福乡齐头岩村,见被害人黄某某家在办喜事,便想好当晚到该户实施盗窃。次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来到被害人黄某某家,进入该房屋实施盗窃,盗得手机六部、一张银行卡、一张身份证等物及现金3000元。
2019年10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广安城南上甲山水小区三单元被害人陈某某家,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盗得OPPOR15手机一部,一个钱包,钱包内有现金四、五百元,身份证一张、银行卡四、五张。后被告人刘某某从被害人陈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套走800元,从工商银行卡套走20518.5元。经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822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0月11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辨认、提取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超过25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垚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