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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抢劫、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8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珙县**镇**村**组**号。2008年3月9日因涉嫌强奸罪、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0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进入成都市郫都区**街道**大道****号“**”居民小区后,以开锁入户的方式进入****单元**室内,将李某金色手镯1个及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800元的金耳环1对、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钻石戒指1个、价值人民币100元的银戒指盗走。

后又以开锁入户的方式进入该单元**号室内,将谭某某价值人民币450元的银手镯1个、价值人民币800元的金耳环1对、价值人民币50元的装饰项链1条盗走,出门时被回家的谭某某发现。被告人刘某某在**号门外、楼梯间等处,使用随身携带的催泪喷雾向谭某某面部喷洒,后又使用该催泪喷雾罐体殴打、铁质开锁工具戳、牙咬的方式攻击谭某某,致谭某某额部皮肤裂伤、面部、手部等处多处受伤,后被谭某某控制并移交民警。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二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后在户外当场使用暴力,殴打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雷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诉讼卷二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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