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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邵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刘邵某(绰号“四海”),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5月20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29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邵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犯罪地在武冈市,2020年7月28日,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邵某在武冈市四海宾馆附近将重约0.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

2.2019年8月22日晚上,被告人刘邵某在武冈市四海宾馆附近将重约0.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甲

3.2019年8月30日20时许,吸毒人员杨某甲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刘邵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600元,同时杨某甲联系好城步昕昕出租车公司湘EX****出租车司机陈某某要其从武冈带东西回城步,后刘邵某按杨某甲的指示,将重约0.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放在一个四方纸盒内,在武冈市人民医院停车坪内将纸盒交给陈某某。8月31日凌晨0时许,陈某某在城步象山幼儿园附近将纸盒交给了杨某甲、张某某,收取车费30元,拿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杨某甲和张某某在张某某家中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部分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通话详单等书证;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邵某的供述和辩解;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邵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邵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刘邵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邵某现羁押在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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