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11962********,黎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住海南省昌江县**镇**村委会**老村**区**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由昌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底(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刘某某为制造枪支以捕老鼠、小鸟等动物为由,到昌江县**镇“**五金店”内花费15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购买射钉器、花费24元购买3斤钢珠及花费100元购买4盒火药弹,随后至**镇**路附近一家销售铁管的店铺,花费120元购买一根长约1.2米的铁管。接着刘某某带着购买好的用来制造枪支的零部件返回位于**镇**村委会**老村**区**号家中的修车棚内开始制造枪支。刘某某首先将射钉器的部分零部件拆卸,存留下射钉器的发射装置,接着使用电焊机将铁管焊接到射钉器发射装置的枪口位置,增大射钉器的杀伤力,便成功将射钉器改装成自制猎枪,改该枪全身为黑色。2016年底至2019年12月29日期间,刘某某多次使用该自制枪支击打老鼠、小鸟等动物。之后该枪支被公安机关搜查并扣押。
2、2016年(具体时间不详),刘某甲(另案处理)称为了驱赶偷咬其所养殖的鸡鸭的老鼠、飞禽等动物,到其弟弟刘某某家以400元向刘某某购买到一把自制猎枪,该枪长约1. 2米、枪管为黑色,握柄处为红色木柄。刘某甲使用该枪支进行过多次射击。
3、2019年(具体时间不详),罗某甲家里的鸡常被老鼠咬死,刘某某问罗某甲是否需要枪支,罗某甲为了打老鼠便同意岳父刘某某的提议,罗某甲随即交给刘某某400元钱,刘某某便找来射钉器及一截铁管,将铁管焊接到射钉器枪口上,成功将射钉器改装成自制枪支,枪身全身黑色。罗某甲获得该枪支后,使用枪射击过4次,打死过多只老鼠。因听闻政府不允许私自存留枪支弹药等违禁物品,罗某甲便将枪支砸烂后丢弃在自家院子里。之后罗某甲主动将枪交给公安机关。
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刘某某制造的枪型物品进行枪支鉴定,鉴定意见为: 4600002020030001-JC-OOl、4600002020030028-JC-OOl、4600002020030004-JC-OOl的枪型物品均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火药弹1盒、钢珠1袋、切割机1台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
3.证人刘某乙、罗某乙、林某某、符某某、罗某甲、刘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3份;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钟 纲 云
书记员:何 冰 翘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证据目录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 火药弹1盒、钢珠1袋、切割机1台等涉案财物见扣押清单,现存放于昌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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