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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赌博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二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5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号。2017年3月17日因犯赌博罪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8年2月1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中旬至8月下旬,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金某某(另案处理)为非法获利,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水杉路、临天路、石某某等地棋牌室,招揽赌博人员采用“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20余场,抽头渔利4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程某某、陈某某、杜某某、谭某某、章某某、张某某、鲁某某、牛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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