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社区**楼**室,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巷**号**号。因吸毒,于2015年8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毒,于2017年10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与2017年10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3月23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晚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万里路星力城A馆楼下路边,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玉骑铃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玉骑铃牌电动车价值为1450元。现涉案车辆已被侦查机关追回并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户籍证明、案发截图指认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黄某甲、何某某、黄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柒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华华
代理检察员:陈新玥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贰册、光盘柒张、量刑建议书叁份,散件肆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