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号。200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化州市**镇**圩看完别人打牌后,独自步行回家,当途经**村委会路段一面包店门前时,发现被害人莫某某停放在该店门前的一辆125C男装飞鹰牌FY125-2A摩托车,没有上防盗锁,便萌生盗窃的念头,于是拿出自己摩托车的钥匙试着启动,启动后便将该摩托车盗走。当日,刘某某将该车开到廉江市区进行销赃,由于无法提供车辆手续以致销赃未果。后刘某某驾驶该车往**镇方向行驶,途径廉江市**村路段时,由于摩托车没油,便将其丢弃在路边,自行回家。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

2、2019年7月11日17时,被告人刘某某在廉江**水库游泳后驾车回家,当途径廉江市**镇一石榴地的泥路处时,发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女装弯梁品牌型号劲隆JL110-3K摩托车,没有上防盗锁,便萌生盗窃念头,由于没有携带作案工具,未能启动,刘某某便将摩托车推至一山岭偏僻处藏好,然后驾驶自己的摩托车离开。第二天,刘某某将该车盗走。约过了一个星期,刘某某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销赃给**镇大坡圩一废品店的廖某某。

3、2019年7月16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亚明”、“傻仔”(上述二人身份不明)的唆使下,便伙同他们窜到**镇**圩邮政储蓄银行前面路段的摩托车维修店门口处实施盗窃,发现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女装弯梁大阳牌摩托车(车架号501****,发动机号500****,车身颜色为红色),没有上防盗锁,刘某某便拿出自己的钥匙将该摩托车启动后盗走。约过了七八天,刘某某以人民币7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销赃给**镇的一名叫张某某的男子。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华飞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