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0〕Z147号
被告人刘某结,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2********,汉族,初中,无业,无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住韶关市五里亭奔康小区**栋**房。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4月27日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 2020年4月28日由新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胜,绰号阿胜,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住韶关市曲江区中华二路**园*栋**房。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4月27日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 2020年4月28日由新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结、刘某胜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新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2日经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批复,2020年7月7日新丰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运输毒品罪
2020年3月间,被告人刘某结两次伙同被告人刘某胜到湖南省汝城县向“四眼”(宋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氯胺酮。其中3月23日在回韶关途径仁化县城口收费站被查获,并从其所驾驶的“锐志”小车内的行车CD机后方空巢中搜查出两大包白色晶状物(其中一包白色晶状物净重99.41克,另外一包净重99.88克),储物箱内搜出白色晶状物净重1.11克,并从被告人刘某结的钱包内搜出白色晶状物净重0.3克。经鉴定,涉案物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2、贩卖毒品罪
2020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刘某结多次将毒品氯胺酮出售给吸毒人员袁某某、侯某某、李某某等人,获利一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扣押、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结、刘某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结、刘某胜运输毒品,数量较大;被告人刘某结多次贩卖毒品,被告人刘某结、刘某胜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结的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刘某胜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结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华文
检察官助理:林德明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新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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