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刘迎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现住该村。2018年4 月1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双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7月2日因涉嫌抢劫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迎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凌晨2时30分许,刘迎某与另一名未知姓名男子(未到案)在双城区十字街城中城广场殴打被害人李某甲,并且向其索要钱财,李某甲被抢公交卡一张。李某甲被打后身体面部、头部多处受伤,经鉴定,评定为轻伤二级,未构成残。
经侦查,被告人刘迎某于2019年7月2日被侦查机关在双城区十字街广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李某甲诊断证明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刘迎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刘迎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当场使用暴力,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业菊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迎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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