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31987********,汉族,初中文化,职业齐齐哈尔市**路公交车车队长,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0年5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执行。
本案由龙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辰光、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本院于2019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刘辰光、李某伙同张某甲(另案起诉)等人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金莎KTV电梯处刘辰光因酒后滑倒被沈岩看到,心生不满,对沈某某进行辱骂并要与其厮打,被李某、张某甲等拉开,后在金莎门前刘辰光、李某等人与被害人沈某某(男,37岁)、王某甲(男,38岁)再次遇到并与其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刘辰光使用拳脚对被害人沈某某进行殴打,张某甲、李某分别持刀将被害人王某甲、沈某某扎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被害人沈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刘辰光于2019年3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4月30日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大民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侦查机关情况说明;
2.证人张某甲、朱攀、张某乙、赵某某、傅某某、赵某某、王某乙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沈某某陈述;
4.被告人刘辰光、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5.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两份;
6.辨认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辰光、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均系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情节,同时被告人刘辰光、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情节,刘辰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薇
附: 1.被告人刘辰光、李某现在被羁押在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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