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769号
被告人刘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街**号附**号**,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街**号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8月17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9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7时,被告人刘某随身携带2.67克麻古在其住处沙坪坝区**街**号附**号附近被民警抓获,随后在其家中查获22.16克麻古片剂和24.06克麻古红色粉末。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所持有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7月3日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街**号附**号附近被民警当场抓获,涉案毒品被当场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毒品;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刘某的供述;
3.搜查、封存、扣押、称重、提取等笔录;
4.鉴定意见:渝公鉴(毒品)[2020]1882号检验报告;
5.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页,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检定证书、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次实施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且应被判处有其他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子游
检察官助理洪豪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毒品由公安机关扣押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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