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刘某,曾用名杨辉,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镇**村**组。2008年因抢劫被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决定劳动教养十一个月;2011年10月27日因犯抢夺罪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12月8日因犯抢夺罪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5月7日、5月12日先后被分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分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住长沙市岳麓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抢夺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分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黎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17日分别告知被告人刘某、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8时4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黎某某骑摩托车至分宜县分宜镇大台村乌桥新村路边时,看见被害人黄某某脖子上有金项链,随后刘某在黄某某身后下车并加速走到黄某某身旁,用手抢其脖子上的项链,因在拉拽时项链断裂,黄某某脖子上剩余部分项链(重9.67克),刘某抢走半截项链和一块金镶玉吊坠后跑上黎某某摩托车,黎某某骑摩托车带刘某逃至分宜县帝景观澜东南角人行道处,两人将摩托车遗弃在人行道上,刘某、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G3UR20的白色别克轿车逃至万载销赃,在万载销赃未果后,当天下午两人又开车行至新余市,刘某在新余一家金店内将抢来的半截项链及金镶玉吊坠上的黄金溶成了一枚重8.17克的男士黄金戒指,之后刘某在新余市长青立交桥下的“打金收金”店内以每克340元共计2770元的价格将黄金戒指出售。经分宜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黎某某抢走的半截项链和金镶玉吊坠的价格为人民币4672元(未抢走部分价值人民币4332.16元)。
2020年5月5日晚8时许,被告人刘某、黎某某在新余市高新区竹仔村一旅社303房间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母亲于2020年5月17日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金戒指、女士踏板摩托车等物证;
2.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义盛黄金银楼收据、领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樊某某、夏某某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指认、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抢夺他人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9004.16元(其中4332.16元属未遂),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黎某某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情节;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曾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两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坤
检察官助理:廖玉芳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在分宜县看守所,黎某某现羁押在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贰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换押证,随文移送。
3.《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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