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区检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刘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10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丰林县,住伊春市伊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2月2日因贩卖毒品被新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伊春市公安局伊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由伊春市公安局伊美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街**委**组,住伊春市伊美区**街**委**组**单元**室。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伊春市公安局伊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伊春市公安局伊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君,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住伊春市伊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伊春市公安局伊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被伊春市公安局伊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续伟,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住伊春市伊美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伊春市公安局伊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由伊春市公安局伊美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俊程,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9197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伊春市金林区**社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住伊春市金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伊春市公安局伊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由伊春市公安局伊美分局执行。
本案由伊春市公安局伊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王某某、徐君、刘续伟、王俊程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俊程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5月12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1.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刘某出资人民币15,000.00元交给被告人王某某,指使王某某前往辽宁省丹东市购买25克冰毒,当日下午王某某、刘续伟一同驾车前往辽宁省丹东市购回27克冰毒,于1月15日下午返回伊春市,其中王某某在购买毒品往返途中产生费用人民币3,000.00余元,随后王某某在伊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刘某家中将购回的冰毒交给刘某,刘某以顶账的形式将净重4.2克的冰毒交给王某某用以支付王某某前往丹东市购买冰毒所产生的人民币3,000.00余元费用,刘某变相以人民币3,000.00余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净重4.2克的冰毒。
2.2019年11月24日20时许,在伊美区黎明小区南门附近,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3.2019年12月3日23时许,在伊美区黎明小区南门附近,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4.2019年12月18日10时许,在伊美区黎明小区南门附近,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5.2019年12月24日15时许,在伊美区黎明小区南门附近,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被告人刘某向他人贩卖冰毒共计5次,共5.4克,收取毒资人民币5,400.00余元,抓获刘某时在其身上及家中缴获冰毒3.74克,故认定刘某共贩卖冰毒28.2克。
二、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1.2019年11月11日9时许,在伊美区前进街新荣委6组楼下,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徐君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2.2019年12月14日14时许,在伊美区前进街新荣委6组楼下,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徐君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3.2019年12月14日22时许,在伊美区前进街新荣委6组楼下,以人民币59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徐君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4.2019年9月7日12时许,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刘续伟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5.2019年9月16日19时许,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刘续伟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6.2019年9月21日10时许,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刘续伟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7.2019年9月26日13时许,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刘续伟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8.2019年10月9日19时许,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刘续伟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9.2019年12月25日16时许,在伊美区水岸公馆门前,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刘续伟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10.2019年12月26日,在伊美区水岸公馆门前,以人民币1200.00元的价格分两次向被告人刘续伟贩卖净重0.6克的冰毒。
11.2019年12月27日8时许,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刘续伟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12.2019年12月27日20时许,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刘续伟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13.2019年12月29日16时许,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刘续伟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14.2020年1月13日9时许,在伊美区妇联幼儿园附近,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刘续伟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15.2019年9月3日21时许,在伊美区妇联幼儿园附近,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董某某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16.2019年9月17日14时许,在伊美区妇联幼儿园附近,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董某某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17.2019年10月10日18时许,在伊美区妇联幼儿园附近,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董某某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18.2019年12月30日15时许,在伊美区**小区**号楼谷某某车库附近,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谷某某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19.2020年1月10日11时许,在伊美区**小区**号楼谷某某车库附近,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谷某某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20.2020年1月11日21时许,在伊美区**小区**号楼**单元谷某某家中,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谷某某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21.2020年1月16日12时许,在伊美区**小区**号楼谷某某车库附近,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谷某某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22.2019年12月末的一天晚上,在伊美区黎明小区南门附近,以人民币70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甲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23.2020年1月12日早上,在伊美区傲城小区29号楼附近,以人民币1,10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甲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24.2020年1月15日18时许,在伊美区黎明小区南门附近,以人民币2,00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甲贩卖净重0.6克的冰毒。
25.2020年1月17日的一天晚上,在伊美区黎明小区南门附近,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甲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被告人王某某向他人贩卖冰毒共计25次,共8.4克,收取毒资17,595.00元,抓获王某某时在其身上缴获冰毒2.25克,故认定王某某贩卖冰毒10.65克。
三、被告人徐君涉嫌贩卖毒品罪
1.2020年1月12日16时许,利用伊美区至金林区的客车捎带,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俊程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2.2020年1月17日18时许,在伊美区邮电大厦附近,以人民币120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董某某贩卖净重0.6克的冰毒。
3.2020年1月17日20时许,在伊美区523橡胶坝附近,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董某某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4.2019年11月11日9时许,在伊美区红升街跳骚市场附近,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乙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5.2019年12月14日14时许,在伊春市第一医院住院处附近,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乙贩卖净重0.25克的冰毒。
6.2019年12月14日22时许,在伊美区妇联幼儿园附近,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乙贩卖净重0.25克的冰毒。
7.2020年1月10日11时许,在伊美区黎明小区南门附近,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乙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8.2020年1月10日14时许,在伊美区黎明小区南门附近,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乙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9.2020年1月12日11时许,在伊美区万润小区南侧铁路附近,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乙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10.2020年1月17日22时许,在伊美区卫星小区附近,以人民币59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乙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11.2019年9月28日,在伊美区**小区**号楼谷某某家车库附近,以人民币50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谷某某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被告人徐君向他人贩卖冰毒共计11次,共3.5克,收取毒资7,090.00元,故认定徐君贩卖冰毒3.5克。
四、被告人刘续伟涉嫌贩卖毒品罪
1.2019年9月7日12时许,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谷某某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2.2019年9月16日19时许,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谷某某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3.2019年9月21日10时许,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谷某某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4.2019年9月26日13时许,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谷某某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5.2019年10月9日19时许,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谷某某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6.2019年12月25日16时许,在伊美区水岸公馆小区附近,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乙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7.2019年12月26日,在伊美区水岸公馆小区附近,以人民币1,25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乙贩卖净重0.6克的冰毒。
8.2019年12月27日8时许,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乙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9.2019年12月27日20时许,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乙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10.2019年12月29日16时许,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乙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11.2020年1月13日9时许,在伊美区妇联幼儿园附近,以人民币60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乙贩卖净重0.3克的冰毒。
12.2020年1月13日9时许,在101国道原红旗收费站附近,以人民币40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乙贩卖净重0.15克的冰毒。
被告人刘续伟向他人贩卖冰毒共计12次,共3.75克,收取毒资人民币7,650.00元,故认定刘续伟贩卖冰毒3.75克。
五、被告人王俊程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涉嫌贩卖毒品罪
1.2020年1月17日19时许,在金林区福地小区西侧厢房楼一冷饮厅门前,以24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徐君贩卖净重2克的冰毒。
2.2020年1月18日13时许,在金林区**小区**门市房,以1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高某某贩卖净重0.1克的冰毒。
被告人王俊程向他人贩卖冰毒共计2次,共2.1克,收取毒资3900元,抓获王俊程时在其身上缴获冰毒2.21克、麻古0.29克,故认定王俊程贩卖冰毒4.31克,麻古0.29克。
(二)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20年1月10日早上,在其租用的伊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日租房内,容留被告人王某某、徐君、刘续伟吸食冰毒。
2.2020年1月17日17时许至1月18日16时许,使用边某某的金林区**小区**门市房,提供冰毒容留边某某、史某某、马某某、薛某某等人吸食。
六、被告人王某某、刘续伟涉嫌运输毒品罪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刘某出资人民币15,000.00元交给被告人王某某,指使王某某前往辽宁省丹东市购买25克冰毒,当日下午王某某、刘续伟一同驾车前往辽宁省丹东市购回27克冰毒,于1月15日下午返回伊春市,王某某在伊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刘某家中将购回的冰毒交给刘某。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1月18日在伊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口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18日在伊美区**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徐君、刘续伟于2020年1月18日在伊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口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俊程2020年1月18日在金林区**小区**门市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被告人刘某、王某某、王俊程冰毒照片,扣押刘某、王俊程、徐君涉案物品照片等;
2.书证侦破经过、五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笔录、车辆卡口信息等;
3.证人董某某、高某某、谷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王某某、徐君、刘续伟、王俊程的供述和辩解;
5.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检验报告;
6.伊春市公安局伊美分局搜查笔录;
7.光盘五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徐君、刘续伟、王俊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刘续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俊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系毒品再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刘续伟、王俊程系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超
2020年5月20日
附:
1.手机陆部,电子秤贰个,吸毒工具陆个等;
2.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光盘伍张。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