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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无业,住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路**村**楼。2007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该局荷塘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大街**社区******楼,采取卡片插门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廖某某家中,从其家中窃取三十余元现金。2020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新城**私房**楼,采用卡片插门入户方式进入被害人朱某某家中,从其放置在房间衣柜挎包内窃取1300元现金。2020年5月9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株洲市芦淞区****村,采取卡片插门入户方式进入了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窃取一台黑色OPPO手机,经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09元。2020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屋****楼,采取卡片插门入户方式进入被害人时某某家中,在房间内翻找没有找到值钱之物,继而以同样的方式进入隔壁罗某某家,从其家中窃取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经株洲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300元。2020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株洲市荷塘区**学院**大屋****楼,采取卡片插门入户方式进入林某某家中窃取1100元现金。被告人刘某某将盗窃所得财物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永辉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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