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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绑架、偷越国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刘某,绰号阿浩、耗子、浩哥,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21989********,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路**村**室,现住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宿舍**单元**单元**室。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绑架罪依法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绑架罪、偷越国境罪,具有恶势力犯罪团伙特征,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告知了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未办理合法证件的情况下,多次非法偷越国境至缅甸赌场,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与汪淼(另案处理)、张自强(已判决)等人纠集在一起,在境外缅甸共同实施以敛财为目,依靠星际赌场,使用虚假信息将被害人诱骗至缅甸赌场以特定筹码参赌并建立虚假债务,待被害人将筹码输完后带至事先准备好的单房内关押,期间对被害人以戴手铐等方式限制人身自由,殴打、胁迫、威逼被害人打电话向家属索要赎金。该团伙形成了以汪淼(另案处理)、刘某等为首,以张自强(已判刑)、林有根(“峰哥”另案处理)、洪伟智(已判刑)、林健鹏(已判刑)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6日,被害人倪某某被到赌场刷流水获取高额利润、提供免费机票的虚假信息,从济南诱骗至瑞丽,后由团伙成员将其运送出境至缅甸星际赌场,倪某某在赌场得到2.5万筹码参赌,待其将筹码输完后被带至单房进行关押,关押期间其随身携带的手机、钱款等被抢走,并被刘某、张自强、林有根、洪伟智、林健鹏等团伙成员看守、催单、殴打、威逼向家属索要十万赎金。于2018年1月24日脱逃后回国。家属支付过2000元人民币赎金。

2、2018年1月11日,被害人谷某某被到赌场刷流水获取高额利润、提供免费机票的虚假信息,由广州诱骗至瑞丽,后由团伙成员将其运送出境至缅甸星际赌场,谷某某在赌场得到1.5万筹码参赌,待其将筹码输光后于1月12日凌晨被带至单房关押,关押期间其随身携带的手机、钱款等被抢走,并被刘某、张自强、林有根、洪伟智、林健鹏等团伙成员看守、催单、殴打、威逼向家属索要十万赎金。于2018年1月24日脱逃后回国。家属支付过7500元人民币赎金。

3、2018年1月15日,被害人吴某某被提供贷款信息、免费机票的虚假信息,从北京诱骗至瑞丽,后由团伙成员将其运送出境至缅甸星际赌场,吴某某在赌场内得到2万筹码参赌,待其将筹码输光后,于1月16日凌晨被带至单房进行关押,关押期间其随身携带钱款被抢走,并被刘某、张自强、林有根、洪伟智、林健鹏等团伙成员看守、催单、殴打、威逼向家属索要十万赎金。于2018年1月24日脱逃后回国。家属未支付过赎金。

4、2018年1月18日,被害人樊某某被提供贷款信息、免费机票的虚假信息,从长沙诱骗至瑞丽,后由团伙成员将其运送出境至缅甸星际赌场,在赌场得到2万筹码参赌,待其将筹码输光后被带至单房进行关押,关押期间,被刘某、张自强、林有根、洪伟智、林健鹏等团伙成员看守、催单、殴打、威逼向家属索要十万赎金。于2018年1月24日逃脱后回国。家属未支付过赎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金

2020年4月29日

附:

1、移送卷宗共计十一册;光盘十七张。

2、被告人刘某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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