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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抢劫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91********,汉族,文盲,无业,自贡市人,现住自贡市大安区**栋**号。2012年11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月21日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自贡市大安区广华日月超市旁广场看见被害人钟某某(女)持有手机,遂产生抢劫犯意,尾随钟某某前往高硐方向。21时许,行至大安区文峰山社区2组文峰山球场坝。刘某箍住前面行走的钟某某上身,将其推倒在地,压在钟某某背上,抢走手机。钟某某奋力反抗,打落刘某抢到手的手机。二人从地上爬起后,钟某某向刘某脸部、双耳背部、左手手背等处抓挠,并大呼:救命。刘某被抓后,咬伤钟某某右手食指,强行抢过钟某某装有雨伞、口红、香烟、梳子等物品的双肩背包,逃离现场。2019年12月10日,刘某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案发时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物证:香烟、梳子等;

3.被害人陈述:钟某某的陈述;

4.证人证言: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等;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是累犯,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健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涉案香烟、梳子,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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