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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超强、朱某某、刘某某、谢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刘超强,男,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湖南省涟源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谢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区**镇**村**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超强、朱某某、刘某某、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2月份,被告人刘超强、朱某某伙同刘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娄底市民营市场的租房内利用微信诱骗他人进入“牛小天”的赌博程序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刘超强、朱某某等人通过修改后台数据或透视对方牌面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总金额3万余元,其中刘超强系老板兼业务员,获利近万元。朱某某系业务员,获利千余元。

2.2019年3月份至2019年7月份,被告人刘超强、朱某某、刘某某、谢某某等人在娄底市早元市场的租房内利用微信诱骗他人进入“牛小天”的赌博程序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刘超强、朱某某等人通过修改后台数据或透视对方牌面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总金额34500元。其中刘超强系老板,主要负责建立微信群、与玩家炸金花、修改后台数据,获利三万余元;朱某某系业务员,负责拉人进微信群诱导受害人炸金花、修改后台数据,获利四千元;刘某某系业务员,负责拉人进入微信群诱导受害人炸金花;谢某某负责“养微信号”、负责该炸骗窝点的日常吃住。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刘超强、朱某某、刘某某、谢某某在娄底市娄星区早元社区被涟源市公安局伏口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体检表、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等书证;2.搜查笔录、提取笔录;3.光盘;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5.被害人夏某甲、肖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刘超强、朱某某、刘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超强、朱某某、刘某某、谢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超强、朱某某、刘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超强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某、谢某某均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建议对被告人刘超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以上二年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20年1月22

附:

    1.被告人刘超强、朱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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