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苏CF****号小型轿车沿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孟张线由南向北行驶至0KM+500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人张某甲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张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事发后,被告人刘某驾车逃逸。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11月19日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雯
检察官助理:刘煜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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