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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交通肇事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号,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苏CF****号小型轿车沿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孟张线由南向北行驶至0KM+500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人张某甲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张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事发后,被告人刘某驾车逃逸。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11月19日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雯

检察官助理:刘煜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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