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7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70209621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为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艾家口村3排32号。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6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为天津市宝坻区**镇**村**排**号。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窝藏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盗窃罪,刘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1日二次退回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12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为图财,谎称不用参加驾校学习、考试,便能为被害人郑某某办理驾驶证增驾,后以交纳学费、考试费为由五次共骗取郑某某人民币11800元。
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为图财,谎称可以帮郑某某提高信用卡额度,取得郑某某信任并骗取郑某某信用卡,在郑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郑某某的信用卡内透支人民币8995元用于玩游戏挥霍。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为图财,在郑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苏宁金融网站上,用郑某某的个人信息注册账户,绑定郑某某的银行卡,并用郑某某的名义多次进行贷款,所得钱款一部分用于偿还花呗、备用金、贷款等还款事项,另一部分用于吃喝、玩游戏挥霍。至案发仍有人民币45936.7元未偿还。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为图财,以郑某某和其一起开车的便利取得郑某某手机,在郑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手机冒用郑某某的个人信息注册支付宝并开通花呗功能,后将该花呗绑定自己手机号码和郑某某银行卡,用郑某某的支付宝花呗进行消费,至案发仍有人民币1447.14元未偿还。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为图财,在郑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自己的手机上把用郑某某个人信息注册的支付宝开通备用金功能,后利用备用金消费,至案发仍有人民币500元未偿还。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为图财,在郑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京东金融网站上,用郑某某的个人信息注册账户,绑定郑某某的银行卡,并用郑某某的名义进行多次贷款,所得钱款一部分用于偿还花呗、备用金、贷款等还款事项,另一部分用于吃喝、玩游戏挥霍。至案发仍有人民币8525.23元未偿还。
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为图财,以借郑某某手机玩游戏为名在郑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登录郑某某手机微信账户,将郑某某绑定在微信上的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6000元分三次盗走。
2019年6月下旬至7月10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公安机关正在抓捕被告人刘某的情况下,为使刘某躲避公安机关抓捕,仍在京A****9号大货车上为被告人刘某提供食宿。
案发后,涉案手机等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等笔录;
7、后台数据等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刘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饮食和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静
检察官助理:冯奇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刘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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