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015号
被告人刘赣江,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永新县**镇**村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5月24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8日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赣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赣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刘赣江到晋江市“**”广场公交车站搭乘K902路公交车,趁被害人潘某某不备,扒窃走被害人潘某某挎包内一部价值人民币2819元的“vivo”牌NEXA型手机,后在晋江市**镇**路华洲公交站下车逃离。2019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在福建省石狮市**路**号门口附近抓获被告人刘赣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工作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赣江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等笔录:被告人刘赣江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赣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赣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赣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赣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赣江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远志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赣江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六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