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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杀人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Z165号

被告人刘赞扬,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海南**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护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号,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医院。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峰,海南天岑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儋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赞扬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起,被告人刘赞扬与被害人曹某甲夫妻二人在**医院做护工,2020年1月曹某甲提出让被害人康某甲到**医院做护工,刘赞扬因曹某甲和康某甲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反对,但曹某甲仍私下让康某甲于2020年1月到**医院做护工。刘赞扬发现该情况后欲伺机报复两人,并于2020年4月13日购买了两把水果刀。

2020年4月14日凌晨2时22分许,刘赞扬分别来到康某甲、曹某甲睡觉的病房确认两人睡着后,携带事先购买的刀具来到康某甲睡觉的**医院一期住院部**楼**号病房向康某甲头部、颈部捅刺后,又来到该楼**楼**号病房向曹某甲眼部捅刺。随后,刘赞扬将带有血迹的上衣丢弃在该楼负一楼门口并用手机报警,原地等待民警到现场将其控制。

经鉴定,康某甲系生前颈部受到单刃锐器刺切致左侧颈总动脉破裂导致大失血死亡,曹某甲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果刀、衣服、裤子、拖鞋、口罩等物证;

2.手机开户信息查询结果、通话清单等书证;

3.证人李某甲、林某某、万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吴某某、曹某乙、刘某某、康某乙等的证言;

4.被害人曹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刘赞扬的供述和辩解;

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整体分离痕迹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人体检查、辨认等笔录;

8.购买刀具及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刘赞扬与曹某甲手机内数据资料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9.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人员电子档案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赞扬故意持刀捅刺康某甲、曹某甲,致一人当场死亡,一人轻微伤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德伟

2020年7月21

                                     

附:1.被告人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监控视频光盘4张、手机数据及报警录音光盘各1张、同步录音录像及现场辨认光盘共6张;

3.手机3部、身份证1张、农村信用社卡1张、邮政卡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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