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11月2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年底,被告人刘某某在网上购买好电脑、手机卡、银行卡、网槽等物品准备实施电信诈骗,然后在贷款网站上注册账号并留下QQ号码,打广告谎称自己是贷款公司业务员,可以办理贷款,之后便有被害人通过其在网上留下的QQ账号联系贷款,被告人刘某某先是让被害人提供个人信息,然后在网上搜索一份虚假贷款合同修改之后发给被害人签字,签好之后再让被害人拍照回发,之后通过让被害人缴纳合同履行金、贷款保证金、验证金到其指定银行卡账户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钱财,直到被害人意识到被骗,不再打款为止。截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计诈骗邹某某、宫某某、何某某、刘某某、A某某等多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30294元。
同时查明: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居住小区地下车库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笔记本电脑、网槽、银行卡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扣押清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宫某某、何某某、刘某某、A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天汐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29页,散页证据材料4页。
3.手机、笔记本电脑、网槽、银行卡等涉案财物现扣押于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