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三部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刘贵和,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村**号**室。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贵和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被害人马某甲欠下他人债务人民币20万元无力归还,遂通过胡某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刘贵和借款,刘贵和又找到吴某某(另案处理),经刘贵和、吴某某共谋,为低价获取被害人马某甲房某某,由吴某某出资人民币50万元给马某甲平账,同时虚走银行流水人民币20万元,至公证机构以被害人马某甲位于本区廊下镇春虹路208弄40号501室的房某某抵押签下金额为人民币70万元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并诱使马某甲签下受托人为吴某某的委托书,取得该房某某处置权,被害人马某甲取得钱款后,扣除支付给被告人刘贵和、吴某某及胡某某的当月利息、好处费等钱款后实得钱款人民币30万元。
至2014年8月,吴某某因急需用钱找到被告人刘贵和要求找人再次为马某甲平账,被告人刘贵和遂找到陈某某(另案处理),由陈某某找到俞某某(另案处理)出资人民币50万给马某甲平账,并以上述相同手段虚走流水人民币30万元,以被害人马某甲位于本区廊下镇春虹路208弄40号501室的房某某抵押签下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借款抵押合同及委托书,被害人马某甲取得钱款后,支付给吴某某人民币47万元,支付给刘贵和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后马某甲无力还款,由陈某某将上述房某某过户至唐某某(另案处理)所开设的上海亮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并多次至被害人家中通过破坏门锁、水电等方式意图实际占有该房某某,经鉴定,该房某某实际价值人民币82万元。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刘贵和在本市浦东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马某甲、马某乙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刘贵和、吴某某、陈某某、俞某某等人恶意垒高被害人马某甲、马某乙债务后骗取被害人房某某的事实。
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应吴某某要求出资钱款给马某甲的事实。
3、同案关系证人吴某某、胡某某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刘贵和与吴某某共谋将被害人马某甲债务垒高至人民币50万元的事实。
4、同案关系证人陈某某、俞某某、唐某某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刘贵和与陈某某、俞某某等人共谋将被害人马某甲债务垒高至人民币8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房某某的事实。
5、由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刘贵和及被害人马某甲等人银行账户明细,证实被告人刘贵和等人与马某甲之间的钱款往来情况。
6、上海市杨浦公证处出具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及公证书、委托书,证实陈某某、俞某某、吴某某等人与被害人马某甲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委托书并公证的情况。
7、涉案房某某的不动产登记簿、房地产买卖合同及上海亮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档案机读材料,证实陈某某将涉案房某某过户至唐某某名下公司的事实。
8、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房某某的价值。
9、被告人刘贵和供述,证实其介绍吴某某、陈某某等人为被害人马某甲平账的事实。
10、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刘贵和的到案情况。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刘贵和的年龄等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贵和伙同他人诈骗被害人钱款人民币5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宗秀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贵和现羁押于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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