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377号
被告人刘诚诚,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住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街**号。2015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3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20年3月16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合并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20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诚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诚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刘诚诚在重庆市两江新区红梅美凯龙四楼ORVIBO智能影音店,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张某某一台价值人民币2490元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盗走。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刘诚诚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刑事判决书、电脑购买凭证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诚诚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诚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诚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窃手段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诚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诚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刘诚诚在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诚诚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熊杰森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诚诚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