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张某甲等盗窃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1〕Z33号 

  被告人刘某,绰号“访访”,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住址重庆市永川区**路**小区**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一碗水”、“浩儿”,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97********,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甲,绰号“串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张某甲、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梦帆、邹秀嵘、被害人朱某某等9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被告人刘某、张某甲、余某甲在重庆市江津区、璧山区、高新区、沙坪坝区等地多次实施盗窃,其中被告人刘某盗窃9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5378元,被告人张某甲盗窃2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262元,被告人余某甲盗窃7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311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余某甲在重庆市璧山区**路**号**栋附**号门市,采用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店内,将被害人朱某某店内的4包大支中华(硬盒)香烟、2瓶53度十五年红花郎白酒、2瓶50度五粮春白酒、2瓶45度五粮春白酒、1部苹果6S手机盗走,并将手机支付宝内人民币800元转走。案发后,民警将被盗手机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重庆市江津区烟草专卖局核价、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297元。

2.2020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张某甲和姜某某(另案处理,下同) 在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几江段津科苑小区公路边停车位上,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奔驰越野车右后车窗玻璃砸坏,后进入车内,将1副雷朋牌墨镜、1块浪琴手表盗走。案发后,民警将被盗墨镜和手表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437元。经被害人王某某提供维修结算单,被砸车辆维修花费人民币3200元。

3.2020年10月12 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张某甲和姜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几江段津科苑小区公路边停车位上,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福特越野车右前车窗玻璃砸坏,后进入车内,将1部苹果7Plus手机、25元现金盗走。案发后,民警将被盗手机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被害人何某某提供维修收据,被砸车辆维修花费人民币3800元。

4.2020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余某甲和姜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矿山坡四季火锅138号门口,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的1辆尊赐牌红色三轮摩托车盗走。案发后,民警将被盗三轮摩托车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80元。

5.2020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余某甲和姜某某在重庆市高新区**路**号附**号**便利店,采用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店内,将被害人陈某某店内6盒短支黄金叶( 乐途)香烟、2根飞毛腿牌数据线,2根诚信通牌苹果数据线等物品盗走。经重庆市江津区烟草专卖局核价,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84元。

6.2020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余某甲和姜某某到重庆市高新区大学城**院**栋**号**店铺,采用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店内,将被害人夏某某店内的2包天子(金)香烟、2 包天子(硬)香烟、2包天子(软)香烟、2包天子(重庆)香烟、2包中华(硬)香烟、2包芙蓉王(硬)、2包云烟(软)香烟、4包云烟(紫)香烟、5包新贵香烟、2包龙凤呈祥(硬)香烟、2包云烟(苁蓉)和30元硬币盗走。经重庆市江津区烟草专卖局核价,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581元。

7.2020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余某甲和姜某某在重庆市高新区大学城龙湖U城3组团旁的辅道,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江铃牌越野车左右两侧车窗玻璃砸坏,后将车内47双仿冒阿迪达斯等品牌的鞋子盗走,案发后,民警已将被盗鞋子扣押。经被害人提供维修收据,被砸车辆维修花费人民币1000元。

8.2020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余某甲和姜某某在重庆市璧山区凤凰城一期5栋楼下,将被害人雷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奥迪轿车左右后侧车窗玻璃砸坏,后将车内1块阿玛尼手表、2副暴龙眼镜盗走。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574元。经被害人提供维修收据,被砸车辆维修花费人民币7530元。

9.2020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余某甲和姜某某在重庆市璧山区溯源小区东林大道马路边,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大众牌迈腾轿车右后车窗玻璃砸坏,后将车内15条中华(硬)香烟、4条软中华香烟、8条云烟(软) 香烟、6 条玉溪(软)香烟、1条硬盒芙蓉王香烟、1条细支红塔山香烟盗走并变卖。经重庆市江津区烟草专卖局核价,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3170元。

2020年10月15日13时许,民警在重庆市永川区外环西路金利达小区外面公路上将被告人刘某及同案犯姜某某抓获。2020年10月15日16时,民警在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8号3-1房间内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2020年11月16日9时10分许,被告人余某甲到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几江派出所投案自首。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张某甲退赔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1256元、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70元,并得到上述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余某甲退赔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610元、退赔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220元、退赔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4550元、退赔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人民币333元、退赔被害人雷某某人民币251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80元,并得到上述被害人的谅解。同案犯姜某某退赔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1256元、退赔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220元、退赔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455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070元、退赔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33元、退赔被害人雷某某人民币251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80元,并得到上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三轮车、眼镜、手表等物品照片;

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出生医学证明、谅解书、车辆维修收据、维修结算单等书证;

3.证人姜某某、杨某某、彭某某、余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周某某、夏某某、陈某某、肖某某、雷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张某甲、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视频资料调取笔录及清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张某甲、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甲、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刘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5378元,被告人张某甲涉案金额为2262元,被告人余某甲涉案金额为23116元,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张某甲、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判处被告人余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燕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被告人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村**村民小组**号(电话号码:1512303****、1778427****(余某甲父亲));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电话号码:1872597****、1306230****(张某甲母亲))。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四百九十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光盘十四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